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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为8章33条,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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