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1月9日讯 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今明两年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免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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