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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2010-01-1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新网1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李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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