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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结合棚户区改造特点制定具体税收政策

2010-01-1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政策在《指导意见》中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减免。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操作文件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为了让各位网友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在这里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国家一共给予了5项政策,第一项政策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政策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项政策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项政策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项政策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当然,这里的经济适用房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也就是说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如果面积超过90平米的,契税减半征收(1.5-2.5%)。

毕竟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完全一样,我们制定操作文件时会充分考虑棚户区改造的特点。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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