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郑州出台新规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

2010-01-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郑州1月19日电 郑州市房管局18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不发房产证。

据了解,一些不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经常将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埋单;或为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办理房产证,将来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牟利。针对这种情况,郑州市房管局18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通知还规定,开发商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不单独发放的房产证。

通知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按照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云河) netease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