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1月21日讯 记者昨日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获悉,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概念、评估对象、评估基本要求、适用的评估方法、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指导和说明,同时对评估方法中涉及到的各类参数取值都做了基本要求。不过,《意见》中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内人士称,这并不适用于个人转让房产物业,不能看做“国十一条”的执行细则。
评估应进行现场调查
《意见》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意见》,投资性房产的定义为三类: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没有明确处罚条例
中国房地产评测中心副主任孙斌艺认为,该《意见》并不能称为“国十一条”的执行细则,而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文件中提到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指导意见。将其和“国十一条”联系到一起或许是因为近期调控政策密集而产生的过度敏感的反应。
佑威房地产研究院副主任陆骑麟则认为,《意见》中虽然对评估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说明如果不按照《意见》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将会有怎样的处罚。在没有处罚条例的情况下,该指导意见只是一纸空文,必须要明确规定如何执行,不执行如何处罚才能对楼市进行有效的调控。不能仅仅依靠“口头”的政策去调控实实在在的市场,《意见》的出台最多只能增加开发商在土地转让上的成本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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