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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也将上税 哈市租赁税收公开征求意见

2010-01-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东北网1月25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今后,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三种情况,将按最低租金指导价格纳税。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为个人房屋租赁: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的个人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综合征收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加强了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如果出现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拒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三种行为,将按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其租金收入。哈尔滨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租金收入=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文来源:东北网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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