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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9条 删除35条修改47条

2010-02-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人民网北京2月3日电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尹司长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总共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他表示,这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关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明确界定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并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关于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规定。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

第三,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第四,关于强制许可制度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对于“未充分实施专利”、“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等表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就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明确规定了符合有关国际条约条件和程序的要求。

第五,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为了实施该规定,《实施细则》对假冒专利行为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六,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实施细则》作了相应补充和细化,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请求书的撰写要求等几个方面。

第七,关于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新《实施细则》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减少了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赵颖茹) 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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