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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服务投诉应“实名制”

2010-02-0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商报2月4日讯 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纳税人可进行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纳税人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准确,办税过程不规范、文明,以及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过程中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均可进行投诉。

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期限,《办法》明确,税务机关自受理投诉案件之日起30日内,应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如果纳税人进行匿名投诉,“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税务机关也应当受理。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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