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2月23日讯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明确,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标准将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新规定执行,该规定已经从2009年12月10日起执行。新规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独立计征个税。
新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那么在计税时要全部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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