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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个“不准”规范廉洁从政

2010-03-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据新华社电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廉政准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据中央纪委负责同志介绍,《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

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透露,《廉政准则》创新的主要体现之一,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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