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呈现出从严监管趋势。在对美、日、英、韩、港、台等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比较中发现,海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呈现出包括明确公司信息披露职责、提高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以及健全信息披露流程控制等在内的几项基本趋势。
明确信息披露职责
首先,修订公司法,明确公司信息披露职责。2005年以来,日、英等国先后修订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识地把重心移向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明确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一方面,强化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完善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日本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典》替代了原有《商法典》中的公司制度。在这部《公司法典》中,新增了很多富有特色的制度,如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统一成股份公司,调整最低资本金,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会计参与制度,强调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化,公司监管体制的多重改革,等等。在这部《公司法典》中,强化董事任职资格和董事责任的规定,将董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向过失责任转变。规定董事及执行官对公司股份募集、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虚假登记、虚假公告等行为负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有赔偿第三人损害的责任。英国《2006年公司法》也将董事义务法典化,明确董事对公司账目及报告中虚假或误导性声明的责任。这些规定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违规行为、免责事项、处罚程序与手段,具有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立法的着眼点不再是公司规模大小,而放在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或者说公司的公开性上。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的鲜明特点是,在简化公司设立,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同时,强化公开公司与非公开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差异。尤其是英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对公开公司与非公开公司的账目、报告、审计等信息披露内容及责任进行了详尽规定。
提高高管人员责任意识
其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高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泡沫破灭后,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陆续制订或修订公司治理规则,增强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研究显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4年4月颁布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包含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及其透明度的更高要求,要求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信公司在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所有权和治理结构等所有重大方面都做出及时、准确的披露。在这一规则出台前后,境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国家或地区围绕如何提高透明度、界定与控制利益冲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领域,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变化先后出台系列措施,并在金融危机后又掀起一轮新高潮。2009年开始,日本东交所将“改进条件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根据环境的改变,改进相关的及时披露的制度与实践”,作为改进上市制度的核心工作。2009年12月,美国证监会(SEC)正式通过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修订,希望通过向股东提供关于公司风险控制、薪酬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更有效信息,帮助股东更好地阅读年度报告及参与股东大会投票。预计这一规则出台后,将进一步推进各国对公司治理的完善,加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进而推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健全信息披露流程控制
再次,建立内控监管要求,健全信息披露流程控制。美国《萨班斯法案》颁布后,在内控监管模式和是否适用于较小公司的问题上,国际上曾经存在激烈争议。但近年来,加强包含创业板公司在内的上市公司内控监管要求,健全信息披露控制流程已被逐渐认可。
其一,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的内控监管模式,都具有强制约束力。以美国为代表的规则导向监管,通过《萨班斯法案》,用直接立法形式,对内控监管提出强制遵从要求。以英国为代表的原则导向监管,通过《公司法》等法律中规定公司及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并将《特鲁布拉德指南》纳入《英国公司治理实践》,对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施加强制性要求。二者虽然在法规层次、应用范围、鉴证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二,两种内控监管模式之间相互认可,可以互相转换。美国SEC认可公司遵从《萨班斯法案》404规则时,可以选择英国的《特鲁布拉德指南》作为内控框架。而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也认为《特鲁布拉德指南》并没有降低美国法规中对内控的要求,并对英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时如何符合404规则的要求做出指引。两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已逐渐相互接纳。
其三,《萨班斯法案》404规则的全面执行,结束较小公司内控监管的争议。2009年10月,美国SEC发布的《〈证券交易法〉关于非加速申报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规定》,要求较小公司自2010年6月15日起,全面执行《萨班斯法案》404规则的内控监管要求。SEC认为所有公司财务报告程序的改进,对于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很重要,对内控监管的要求不再区分大小发行人。这使较小公司除了在内控监管合规日期延迟以外,在内控监管要求上,与较大公司不存在根本区别。
其四,海外创业板市场更加重视公司内控重大缺陷的弥补与完善。内控存在重大缺陷,通常不成为公司上市与信息披露的实质处罚要件。只有当内控重大缺陷未充分披露或引发违法违规行为时,才成为处罚要件。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实践表明:内控重大缺陷并不一定构成创业板公司上市、监管的实质性障碍。韩国科斯达克等市场,更加重视在公司上市后,督促它及时弥补内控的重大缺陷。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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