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海外经验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不难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依照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和创新,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审核、交易等制度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的同时,信息披露更应重视从严监管。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具有适度灵活性与适配性。
首先,增强立法要求,促进信息披露具体制度的灵活性。
据调查,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先后进行立法调整,是信息披露监管出现“立法从严+规则松绑”现象的根本原因。在公司法等法规修订中,一些交易所层面的自律惩戒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约束,将违规责任还位于上市公司,推进信息披露具体制度灵活化,以适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建议我国适时修订《公司法》等法律,提高信息披露处罚力度。增补内部控制要求等新增内容;将法律概念、术语清晰化;明确信息披露主体、义务、违规责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其次,整合规则。规则整合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的重要举措。“规则松绑+规则整合”是奉行“披露型监管”的成熟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特点。整合创业板信息披露要求,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的重要举措。建议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针对各板块信息披露的共同点,整合相同规则。同时,采用特殊标记标识各板块的特殊披露要求,便于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
再次,加强环境因素的适配性。据了解,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内、外部运营环境的适配性,是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在提高管理层对信息披露建设动力、将信息披露制度固化于公司内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监管效果:第一,针对创业板公司行业的特殊性,提供新兴行业、特殊行业的披露指引。符合行业特性的披露指引,有助于鼓励公司遵循或增加额外自愿性披露。第二,根据创业板公司不同时期的特点或特殊薄弱环节,增设特殊披露要求,加强监管的针对性。 (张媛媛)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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