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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最低工资新标准4月1日起实行

2010-03-2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月工资本周将全面跨入千元时代。昨天早报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获悉,从2010年4月1日开始,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增加数额为历来之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加班费

不计入月最低工资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7次调整。政府部门表示,考虑2009年上海最低工资未作调整等实际情况,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相对较大。

政府部门表示,上海最新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方案

曾听取多方意见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方案拟订过程中,政府有关方面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合理。

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表示,此番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证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已经向有利于劳动力供给方转变,关系的转变归功于近年来劳动力保护政策的完善。他说:“今年两会,收入分配问题是重要议题。社会的两极问题,既要关注高收入是否正当,也要关注低收入如何提高。近日,各地都在试图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反映了当下的政治意愿。”左学金表示,上调最低工资,将会使原先在最低收入线附近的人群受益。

市人保局指出,各类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职工民主协商,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臧鸣 卢雁)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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