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越来越受到关注。
先是中铝试图将其在力拓的持股比例从12%增加到18%受挫,之后FIRB否决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公司收购Lynas多数股权的计划。但随后FIRB又批准了兖州煤业以35亿澳元全面收购澳大利亚菲利克斯资源(Felix Resources)的申请,并准许广东核电集团收购铀矿勘探商Energy Metals的70%股权。
数据显示,2008年至今,中国在澳大利亚的投资主要投向资源行业,对矿业类的投资占84%,共计438亿澳元。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对外国投资表现得极为敏感,无论资金来自何方。
“我们的看法是,澳大利亚政府更加偏好合资或合作方式,这可以淡化中国企业的国企背景,打消外界对中国控制资源的顾虑。”先后担任多家中资收购企业财务顾问的罗斯柴尔德银行澳大利亚执行主席Trevor Rowe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称,中国企业赴澳投资如能先成立海外投资公司,或与外国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随后再推进并购,这将很大程度上增加成功几率。
成立合资公司为收购主体
根据罗斯柴尔德的经验,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进行成功收购,除了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及早沟通,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当地的顾问团队等一系列因素之外,还必须要让澳政府及民众相信该交易是基于“商业运作”而非资源控制。
而对于“商业运作”一词的解释,Trevor Rowe表示,如果中方企业能事先成立海外投资公司,或与外国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再以合资公司或投资公司的身份进行收购,成功几率就会大很多。因为这能让澳大利亚方面相信,这些本土的并购主体有较好的公司治理架构,且能在就业等多个方面对澳大利亚有所益处。
Trevor Rowe尤其推崇以合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他认为这能有效避开收购方的中国国企背景。“澳大利亚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时,考虑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投资会不会造成收购方对资源的绝对控制,造成澳大利亚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无法购买。所以,中外联合并购有助于打消这个顾虑。”Trevor Rowe说。
经济学人杂志最近发布的一份关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研究报告就指出,通过对2004年至2009年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交易进行分析,81%的中国的境外并购交易由国有实体完成的。
“这也成为外方产生担忧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许多交易涉及自然资源的控制权,而且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及民众认为国有身份使其相对于被并购方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经济学人集团中国首席代表许思涛表示。
10天前宣布的中石油在澳的一项投资正是采取了合资公司这种方式。中石油旗下的中油国投和澳大利亚壳牌将对Arrow能源公司进行100%股份的联合收购。此前,中油国投下属子公司与澳大利亚壳牌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CS CSG (Australia) Pty Ltd,并由该合资公司与Arrow公司董事会就收购提案签署了协议。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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