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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七省市试点

2010-04-0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外汇局颁布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管理的有效衔接,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进口单位在今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贾壮)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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