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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办法明确

2010-04-1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知称,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对投资环境综合评价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通知还称,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为鼓励先进,按照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息率差距在30%左右。

通知强调,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为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7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雨欣 韩洁)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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