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3日消息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通知》明确,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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