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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养老保险全国漫游办法

2010-04-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江苏省近日明确了养老保险全国漫游办法,即将开始实施的办法的一个亮点就是,个人账户跨省转移比例高于国家规定比例,同时对于大龄流动就业人员做出了一个特别规定。

国务院去年底通过的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跳槽到外省工作时,不但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8%,还能将单位缴费总和的12%转走,缴费年限互认。这一办法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江苏规定: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期间在江苏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江苏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也就是:1998年上半年6个月期间为12%,1998年开始到2006年上半年期间的是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

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开始统一调整为8%;而江苏省在1998年上半年按照12%计入的,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到2006年上半年期间是11%;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为做实个人账户,江苏省开始以8%计入。也就是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江苏省对大龄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做出特别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同时,江苏队参保人员今年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退休待遇领取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当地累计缴费年满10年的,也可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等等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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