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4月23日发布通知指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通知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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