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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需建立保密审查程序

2010-04-2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国资委今日下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将商业秘密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还明确央企商业秘密根据需要,可变更为国家秘密。

国资委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规定》称,央企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规定》要求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央企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规定》还要求,央企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此外,央企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规定》已于3月25日起实施。(刘丽靓)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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