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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行政救济要相得益彰

2010-05-1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表示,在现阶段,投资者保护不能光讲司法救济而忽视行政救济。在现阶段,行政救济也不可缺少。庄穆认为,行政救济具有及时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而司法救济具有全面和稳定、程序有保障的特点。概括起来,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救济不可少,司法救济要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要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只有有效的行政救济才能为司法救济提供基础和条件,只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才能为行政救济提供支持和力量。”庄穆表示。

庄穆认为,合理划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边界也十分重要。因为行政救济主要是运用行政的手段,动用行政公共资源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的风险处置当中,基本上都是采取了以行政救济为主的方式,同时也采取了一些逐步地往司法救济上靠的渐进式过渡方式。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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