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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厘清零供双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2010-05-1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今后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需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检验关,供货商、联营商、承租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如果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错误的知识产权标识、标记,而使零售商遭遇侵权伤害的,供应商将承担赔偿责任。今日,《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集意见。

据介绍,该合同文本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和市版权局共同起草,明确了零供双方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文本规定,如果所售商品已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供应商应按已售侵权商品市场总价格的一定比例向零售商支付违约金;给零售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零售商可单方面解除双方供货或联营合同。不过,如因零售商认定错误,或者未承担保密义务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的,零售商应当赔偿。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李颖林告诉记者,以往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只签供货合同、联营合同或租赁合同,但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商城、超市等大型零售企业进货时容易因把关不严产生一些商品侵权行为。真正权利人可能直接起诉到商城,给零售企业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也影响了零供双方的合作。该合同文本事先约定了零供双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纠纷,也便于事后违权责任认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

中国零售连锁协会会员服务部主任楚东表示,该文本对保护商品知识产权、提高零供双方的品牌意识有促进作用,也有利于限制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出现。其可能对一些没有商标的中小供应商造成冲击,但不会增加零供双方的运营成本。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熊海鸥)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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