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讯记者昨天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依据全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清远市的市直、清城、清新和佛冈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710元,其他县市调整为每月660元。
其中,清远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佛冈县由原四类每月58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71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4.0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类每小时5.6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6.9元;其他县(市)由原五类每月53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66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3.79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5.1元调整为现五类每小时6.4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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