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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专家指沪房产税越界 需获相关部委授权

2010-05-1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网易财经5月13日讯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正加紧制订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细则最快将在本周公布。

“上海方案如实施的话,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做出突破,第一是作为国务院试点城市,推行房产税。另外一个方面是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可”,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对网易财经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向网易财经明确表示,房产税的修改必须要得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授权,现有房产税条例的规定也仅仅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地方不能自行决定税率和纳税范围。

在今年地方两会之中,上海政府对楼市的担心较其他地方政府更为明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当时表示说“遏制炒房有办法 难点在于下决心”,被市场解读为物业税开征的先兆。

在新版国十条下发之际,北京、深圳、广州等地都已经出台各自的政策,但是均是在国十条基础上的一个细化,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物业税均未提及,而起深圳的调控甚至低于业界预期。而楼价最高的上海则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此次楼市调控各地的力度如何,业界认为可以直接看上海表现。

据了解,上海楼市调控最终选定的方案是应用现有的房产税概念,初步草案将家庭人均面积作为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这意味着房产税在上海正式落地。

业内人士指出,从这样的设计来看,这一方案很可能已经获批。

但小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炯对网易财经表示,房产税方案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法律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于房产税的开征问题,或者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来规定,或者由国务院根据人大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现有房产税来源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由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所有人等,按照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收入的12%,每年缴纳房产税。房产的余值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计算,租金收入据实计算。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上海方案则把持有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以便于征收。

刘炯指出,对于经营性房产的定义应该通过国家层面统一解释,上海单方面并不具备解释的权力。而针对方案中“以评估价计税,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刘炯也同样认为,地方政府也没有权利做如此规定。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齐栋梁)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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