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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2010-05-1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政府网昨日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6条。《意见》指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文 风)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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