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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地流转超五年需建调价机制

2010-05-1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农地流转日渐普遍,纠纷也伴随而来;北京市欲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增长机制

【财新网】(记者 张艳玲 18日发自北京)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升温,也带来诸多问题和纠纷。2010年5月17日,北京市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农地流转后土地性质和用途、流转期限、收益、程序等方面,对农村承包地流转做出规定。

上述文件指出,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根据流转双方的意愿,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之所以明确上述规定,北京市农委农村改革与经营管理处负责人指出,主要是为了避免农民吃亏,也就是要让土地流转建立一个价格增长机制。2000年以后北京市土地价格增长较快,但流转合同没有价格增长机制的内容,农民十年前土地流转收益是100元,十年后还是100元,远低于市价,易产生矛盾,使农民和集体利益受损。

据北京市政协2009年对农地流转所作的调研报告,截至2008年,北京市确权的476.7万亩农村土地中,以各种形式流转面积达217.9万亩,土地流转率达到45.7%,但其中通过合同形式达成流转关系的不到30%。由此引发的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双方利益事件时有发生。

就全国而言,随着农地流转规模的增加,一些地方存在着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

北京市农委该负责人介绍,农民在流转时可采取两个措施,一是直接在合同中按年度约定价格增长幅度,另一个是在合同中约定到一定期限后调整价格。

此外,随着中央加大惠农政策投入,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等附着于农地的各项补贴也在增加。流转双方谁该享有上述流转收益?北京市文件规定,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本文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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