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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研究工作全面展开

2010-05-2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随着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2009年,东北振兴司启动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先后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部分省市开展了国外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借鉴、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等课题研究工作。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姜四清副司长带队赴辽宁省就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在沈阳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课题承担单位成果介绍,并赴抚顺市开展了调研。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承担了东北振兴司委托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课题。为做好研究工作,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由主管副主任牵头,组建了由沈阳大学政法学院、经济学院、工商学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经研中心以及省环保厅等部门的学者、专家参加的课题组,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形成了课题送审稿。

姜四清副司长对课题组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强调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他指出,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促进资源型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工作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立法规划。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国际上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通行做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牵涉面广,是一项开创性工作,需要深入系统的立法研究作为支撑,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他对研究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定位不是做成促进法,要做成实体法;二是要对资源型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问题分类施策;三是研究中提出的补偿机制概念要有严格的内涵界定。对于下一步研究工作,他建议能够吸纳既熟悉法律又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有深入研究的复合型学者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

调研组还赴抚顺市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抚顺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汇报和对开展资源型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的建议,并现场考察了2009年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建设情况。

(资源型城市发展处供稿)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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