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消息称,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称,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项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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