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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出炉 意在减少拆迁冲突

2011-01-2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去年12月16日,上海,一位老人路过市中心一幢写着“拆”字的楼房。

  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新拆迁条例”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国务院总理(勿谈国事)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会议还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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