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购房者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都会被要求签订认购协议。但是,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开发商不按购房协议的约定来做怎么办?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一位网友在网上提问道:2011年12月,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2年3月,我收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开发商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我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请问之前签的认购协议就没有效应了吗?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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