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科技部副部长陈国胜不久前签发关于统一实施商品产品质量法规的文件。
文件规定,属于国家质量检查目录下的进口商品,进口商须到国家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登记检查。若进口商品的质量档案齐全并符合各项质量要求,则检验机构通知海关办理正式通关手续;若进口商品质量档案不齐全,进口商须将检查登记表从质量检验机构转至海关,申请先暂时通关,后检查质量。此种情况下,进口商须在检查登记表上保证履行质量检查手续和注明暂时通关商品的放置地点。经海关同意暂时通关商品在按规定通过质检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海关在接到检验机构关于进口商品已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后方办理正式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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