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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表示取得许可证方可运营互联网TV

2009-08-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广电总局今日发布正式通知,将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

通知指出,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广电总局通知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内容显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搜狐IT经过查询后获悉,TCL公司今年3月曾在北京联合迅雷发布新颖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和“高清自解码液晶电视”两大系列产品,突出网络互联和高清解码功能。此外,海信、康佳、长虹等品牌也在3月内先后发布类似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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