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9月3日颁布实施《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支持台资企业在广西的发展,在自治区力所能及的范围,大型限度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2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类的台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免征5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还可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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