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增值税部分已以公告(2011)4号发布,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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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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