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退税率文库的通知》(货便函〔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退税率文库的通知(货便函〔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油脂产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设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见附件)。
附件: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情况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名称 调整情况 执行时间
征税率 退税率
1 1518000000 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 17% 15% 2011年8月1日起
2 1516100000 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动 17% 15% 2011年10月1日起
物油、脂
3 1517901001 动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 17% 15%
4 1517909001 其他混合制成的动物质食用 17% 15%
油脂或制品
5 152000000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17% 15%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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