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现将部分已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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