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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2-25 11:0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各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检法实施条例》及深检机[2006]344号文《关于做好深圳地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规范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我局按照深圳检验检疫局的统一要求,定于2006年8月21日起,对相关企业的进口设备法定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对本企业实际进口设备情况及报检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

  1、从2004年8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实际进口的进口设备的名称、HS编码、功能和用途、货值、产地、进口时间、使用情况;

  2、在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进口设备的名称、HS编码、功能和用途、货值、产地、进口时间、使用情况;

  3、属于进口成套设备而未申报的情况应予以说明或声明。

  二、企业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企业进口设备调查表》连同《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并交到我局。其中辖区企业交回货检二科,保税区内企业则交回我局保税办。

  三、我局从2006年8月20日起在进口设备报检审单、检验、监管等环节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收到《企业进口成套设备补报通知》的企业应及时补报并协助落实检验。对不理会告知、故意隐瞒、多次出现上述情况的,按《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从即日起各企业在进口设备前,应到我局预申报,填写《进口设备预申报证明》(辖区企业到货检二科、保税区企业到我局保税办办理),以便核对计划进口的机电设备是否属于成套设备,构成成套设备的进口设备需按照规定报检及落实检验。

  五、《企业进口设备调查表》、《进口设备预申报证明》可以从沙头角检验检疫局网(www.szciq.gov.cn/stj)“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如有疑问,请打电话25551509咨询。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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