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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09-09-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国务院24日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563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还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此外,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农机手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无牌作业、违规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各类农机事故。2004年至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机事故(含道路上)5.8万起,死亡1.67万人,重伤5.15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6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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