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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流失国有资产收入“归口”财政部

2009-10-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进入2009年以来,在财政收入紧张的大背景下,财政部数次发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文件。在瞄准地方和各部门的“小金库”检查、规范津贴补贴的举措之后,昨日财政部再次发布文件,针对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得到的收入做出明确规范。

这项名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表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此外,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财政部表示,国有资产收入均属于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为此,中央行政单位加强对自身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对于这笔将统一收归财政部的国有资产收入,文件还对其使用和去向做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行政单位用国有资产收入的部分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权力,也将统一“收缴”至财政部。

文件表示,今后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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