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利比亚工业经贸部召开第二次常会,审查了2009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总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就二手车进口专门做出新的规定:
为维护利比亚国民生命安全,对允许进口二手汽车的使用年限做出新规定:二手轿车和轻型运输车辆,原使用年限为5年,现更改为3年;载重车辆,公共汽车和拖车原使用年限为7年,现更改为5年。
除非另有批准,严禁进口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二手车辆,车身带有图形、标志或文字的二手车辆也在禁止之内,违者将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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