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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代理商的责、权、利规定

2012-06-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展会代理商的责、权、利规定

  当办展机构找到适合自己的代理商后,双方就要以合同的形式将各自的责、权、利规定下来,以免在日后的操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招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内容要尽量细化,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话语,较好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工作。

  代理商要事先对自己所代理的展览会作详细地了解,耐心解答参展商提出的有关展览会的问题;积极配合办展机构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展览会展开宣传推广,按照办展机构规定的价格进行招展,不得私自调低价格以吸引参展商;按照办展机构划定的展位进行招展,不得私自改动展位;代表办展机构形象招展,不得为了某种利益做出有损于办展机构形象的举动;同时要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向办展机构汇报招展的进展情况,并尽可能地对当地的市场做出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

  代理商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佣金;如果需要,可以要求办展机构协助,对展览会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广;同时可以向办展机构索取展会的相关宣传资料,与办展机构随时保持沟通,共同为招展工作出力。

  代理商的佣金一般是由该代理商招来的参展商所交参展费用总额的15%一20%提取;承包代理商在完成了招展任务后,其佣金会在25%左右,办展机构一般会给承包代理一个下限,如果代理商招到的参展商在这个数量下,则办展机构不会付佣金,如果在这个下限上面,即按照累计折扣制付佣金,即按照不同数量阶段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对于独家代理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办展机构要在该地区打开市场,这时招展工作就会困难得多,所以佣金会相应的高一些,但如果办展机构在该地区已经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体,招展工作就会容易得多,由于代理商对独家代理地位的竞争,那么佣金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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