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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货物通关须知

2012-12-24 18: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字号:【大 中 小】

  一、进口申报人

  (一)进口商和其他提单持有人;

  (二)经持票人授权的、持证的报关行;

  (三)获得正式授权作为对方代理人者。(委托授权及其效力必须得到港口税收征管当局的核准)

  二、申报时限

  自卸货完成日起30天之内必须向海关申报,报关期限不可延长。不向海关申报的视为放弃货物,货物将“根据事实如此”(ipso facto)被没收。

  三、进口报关类型

  非正式进口

  (一)应税价值不超过2,000比索的用于出售、交换或出租的具有商品性质的物品;以及

  (二)通过旅客行李、邮件,或以自用为目的进境的、且未达商用数量的个人或家庭用品或物品。

  正式进口

  (一)应税价值超过2,000比索的用于出售、交换或出租的具有商品性质的物品;以及

  (二)某些物品,根据菲律宾关税委员的建议,为保护地方工业或财政收入,不论其价值、进口目的或进口性质,都须以正式进口方式入境的。

  所有进境物品都循正式与非正式进口两途进入菲律宾,但由驻菲使、领馆和获得菲律宾相应部门授权的外国政府机构免税进口的物品除外。

  四、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物品

  禁止进口的物品指的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进境的物品,法律规定的在极严格条件下取得许可后允许进境的情况除外。以下是部分禁止进口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任何用于鼓动叛国、造反、暴动、颠覆政府的,威胁人类生命或损害人身体的作品或印刷品;

  (三)淫秽的、不道德的作品、印刷品、底片、电影、相片、雕刻品、平版画、绘画或其他此类物品;

  (四)用以进行非法堕胎的物品、工具、药物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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