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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落实多项措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2012-12-25 14:2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字号:【大 中 小】

  美国政府责任署最近发表报告,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须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完成5项重要工作,以大大加强进口食品安全。责任署建议制订一套可靠的制度,由外国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审核,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一项是FDA应为所有受其管辖的食品,如农产品、奶类、芝士、香料、汽水及加工食品,制订新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及相关指引,并为外国生产商及加工商提供适当培训。FDA官员指出,该局已订立农产品安全规则议案,并已提出人类食品设施以及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设施的预防性控制规则,并交行政管理及预算局审核。当发出预防性控制措施最终规则后,FDA亦会发出指引指示有关设施应如何落实这些控制措施。目前,海产及果汁加工设施必须符合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HACCP)标准,其中包括预防性控制措施,因此这些设施可获豁免遵守新的预防性控制规定。

  第二项是FDA应为进口商制订一个自愿性用户费用计划,鼓励使用第三方认证。《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规定,FDA须于2012年7月前制订一个自愿性合格进口商计划,并可向进口商收取用户费用,以抵偿行政成本。FDA可以考虑推出鼓励措施以吸引进口商参与计划,例如设订合理的用户费水平及清楚表明参加计划可以加快清关。假若FDA基于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认定某类进口产品须有第三方认证,则应判断是否行使权力强制执行。

  第三项是FDA须于2013年1月前订立认可制度,以确定可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组织,以便向外国食品设施签发第三方认证。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若FDA在订立认可制度的两年内,未能找到符合规定的认可组织,可以直接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以便向外国食品设施签发认证。不过,很多外国政府不愿意向美国的非政府机构如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申领认证机构认可资格,而是倾向FDA委任其国内合适的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可组织。责任署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项是FDA必须为认可组织制订审核标准模范,以便就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及认可工作。认可组织必须按标准模范评核第三方机构,并在外国政府申请成为第三方机构时加入特别规定。此外,FDA也应制订利益冲突规例,以防止第三方机构与其审核机构出现利益冲突,包括对审核方法订立有关规定。FDA称正在收集资料,以订立审核标准模范及利益冲突规例,但面临不少挑战。

  第五项是FDA有责任监管第三方机构认可制度,包括定期评核认可组织及第三方机构。责任署认为第三方认证制度涉及众多机构,FDA在决定监管水平时会遇到困难,因此必须制订方案,确保与60多家认可组织的合作能发挥效力和效率,令食品安全制度符合相关的ISO标准和指引。

  报告亦指出,美国FDA现行的比对性评核方针可有效借助外国的监管能力,但是要求以外国的整体食品安全制度与美国比较,很少国家可以符合要求。因此,责任署建议FDA修订现行方针,改用比对性评核方法选取在特定食品,如海产方面有类似食品安全制度的国家。美国FDA在评核外国的海产安全制度方面甚有经验,因此采用这个方法可以有效促进美国进口海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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