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提货通常是在货到而单未到的情况下发生的。现在的“国际快递”,很快就能把提单之类的文件传送到对方手中,但货物出运后,提单往往要1-2天后才能交到托运人手里,然后配上发票等单据交到银行。银行按照CP500,有一个7天合理审单期,最短也要逗留1—2天,到了国外银行又是一个7天审单期,因此一些航程短的地区,例如香港、日本、韩国,总是船只先到,单证滞后。
收货人如果不用担保方式提货,可能要负担额外码头费用。上海的情况是货到后7天,港区要把它疏运到另一场所,否则港区的CY将无法运转,货到1 0天不去提取要征收常期每个20’箱每天5美元,40’箱每天10美元,10天后则加倍征收。日本港口的滞期费比我们还高。我们碰到过这样的实例,有一批货到日本的横滨,收货人声称他没有向发货人买过这批货,拒绝提货。集装箱放在横滨码头,过了10天免放期,第11天至13天每20’箱征收日元5000元/每天,三天后每天按l万日元计,到了第17天递增到每天每箱1.5万日元,以后就不再递增而是按每天1.5万日元计算了。
由于码头的滞期费很高,货到单不到,收货人就只好请银行担保提货。资质较好的公司,银行一般都可以接受,担保的银行当然是该批货物的开证行,等到单证寄到,首先是到达银行那里担保行为也就解除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远期汇票项下的货物,例如D/A 30天、60天等等,收货人买方也会向银行办理担保以取得提单,银行用“信托收据”T/R等形式将提单放给客户。当然银行给予担保,也是要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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